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Shando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SD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内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推进全省注税行业党建工作,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规定;
(二)执行国家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规定,指导税务师行业按规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三)开展山东省内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四)制定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会员入会登记;
(五)制定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会员年度自律检查;
(六)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七)接受委托负责山东省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九)接受委托开展山东省内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十)接受委托负责山东省内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十一)接受委托负责建立山东省内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二)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四)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十八)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九)办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十)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财税系统、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其他涉税从业人员;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维护和遵守本团体各项行规、制度;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定程序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及省外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它涉税中介机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拥护本团体章程;
(四)维护和遵守本团体各项行规、制度;
(五)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三)参加团体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团体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团体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等信息服务;
(六)通过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对本团体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九)监督团体会费的收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遵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
(二)遵守团体章程,执行团体决议,维护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团体活动,关心支持团体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团体声誉;
(五)遵守税务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六)接受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按期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九)承办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本团体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触犯国家法律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1年不参加会员自律检查、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1年不履行除会员自律检查、缴纳会费外其它义务的,可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者选举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团体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但必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代表本团体进行国际交流;
(十二)审定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轮值会长决定即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为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划、委员的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代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确定重要的或应急的事项,做出工作部署。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轮值会长提议即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由2名副会长进行轮值,轮值顺序根据得票高低确定,轮值期限2年。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不参与轮值的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轮值会长工作,受轮值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签署重要文件和办理重大事项;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团体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团体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团体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培训、国内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四)税务师行业奖励经费;
(五)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上交会费;
(六)其它合理支出。
本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照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年度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8年3月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